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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7-30 生效日期: 2000-07-30
发布部门: 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2000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3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 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机动车辆检验期限为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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