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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我区在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界工作,到2000年6月,已完成省界总任务的99.8%,县界中仅剩地市毗邻的60公里县界未勘定。根据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地市的上报材料,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对未勘定的60公里县界进行了研究,并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永福县与鹿寨县芦蓬沟口至谷排山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出如下决定:
一、永福县与鹿寨县芦蓬沟口至谷排山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212.0米高程点东南260米处洛清江水面中心线起,界线向南偏东南延伸,经287.7、381.5、486.0(马鞍山)、319.8高程点到344.2高程点,再向西南沿防火道延伸到223.5米高程点公路上,沿公路向南到铁路,再向西南至120.3高程点,向东偏东北沿河道中心线行600米,再向南到小路,转向东南沿山脊经220.1、279.6、385.1高程点到503.1高程点,沿防火道中心向东偏东北经529.8(骨排山)、466.0高程点后到483.7(谷排山)高程点止。界线长度为10.42公里。界线以东属永福县管辖,界线以西属鹿寨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0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翁村G-49-112-(39)、波塞G-49-112-(47)。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永福县与鹿寨县芦蓬沟口至谷排山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