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对《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中“综合开发区”规模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7-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0]第295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近几年来,各地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晋价涉字[1993]第13号文件《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中所指的“综合开发区”的规模问题,多次进行请示,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综合开发区”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住宅建设开发小区,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现将我省住宅建设开发小区规模确定如下:新建面积地级市在8万平方米以上(太原市10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在3万平方米以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