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0号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转报我局属福建省旅游干部学校换发导游证收费申请的函》(闽旅综(1999)165号)收悉。鉴于你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导游证换证工作,根据换证过程中的有关成本费用,经研究决定,你局向需要换证的导游人员收取换证费用,收费标准为25元/人(含工本费及印制、审核、邮寄、档案管理等相关费用,其中5元/人为各地(市)旅游局用于换证的各项基础工作费用)。除此之外,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不得再向换证的导游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参加全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及烹饪培训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2)费字78号)的规定执行,不得另向他们收取上述换证费用。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机构明细核算,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该项收费标准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