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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1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据各基层局反映,为了保证各项政策准确地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查补各项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当年查补以前年度各项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查补当年各项税费(增值税除外),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二、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
   (一)、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取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大修理费用,并应按年结算,年终尚未使用的部分应在年终冲回。今年汇算检查以前年度预提尚未使用的大修理费用,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领,补征企业所得税,但不给予处罚,也不加收滞纳金。
   (二)、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在贷款期(含展期)内,按贷款合同预提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年终尚未支付部分,可暂不冲减费用;对预提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应予以冲减费用。今年汇算检查以前年度预提应付未付的逾期贷款利息,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但不给予处罚,也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按租赁合同租用房产或其他财产并已实际使用的可采取项提租金的办法。按月预提租金,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应予以冲回。应付末付的租金,待实际支付、取得合法凭证时,准予据实税前列支。今年汇算检查以前年度颈提尚未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不给予处罚,也不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利息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己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单位根据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在企业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文;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成本中列支。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成本中列支。

  五、企业在筹建期间进入开办费超过计税工资发放标准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应在摊销开办费第一年的年终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筹建期间进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营业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单独核算,并允许自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在3年内分期摊入管理费,当年摊销以前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文;超过限额的年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应责成企业限期补开正式发票。若企业在限期内补开正式发票的,准予税前列支;若企业在限期内不能补开发票的,则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给个人属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款项,无论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均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委、外资委、财政局关于厦门市2000年一般贸易出口增量奖励办法等的通知》(厦府办[2000]044号)规定,取得的产品出口奖励,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奖励发给个人的,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获得各级财政拨给的具有专顶用途的款项,如自然灾害补助、技术改造、污水治理、出口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等,凭财政部门的拨款文件,暂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尚未结案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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