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外[1999]9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1日
国税函[1999]8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9]43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