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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轻安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函195号
福建省轻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轻安大厦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闽轻安物管(99)第00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的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你公司管理的轻安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闽价(1997)房字48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的执行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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