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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0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0]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件),现将我市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内各自行车保管点保管摩托车每辆每次收费0.5元。
  二、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保管摩托车收费标准由我局分别具体核定。
  三、各自行车保管点应即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登记证》及标价牌更改手续。
  四、我局市价字[1998]101号文件中有关摩托车保管收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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