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0]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件),现将我市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内各自行车保管点保管摩托车每辆每次收费0.5元。
二、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保管摩托车收费标准由我局分别具体核定。
三、各自行车保管点应即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登记证》及标价牌更改手续。
四、我局市价字[1998]101号文件中有关摩托车保管收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