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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做好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 1994-06-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鄂劳险[1994]162号

省人民政府就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发出了通知(鄂政发[1994]72号),为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经商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1992年以来,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下发的关于执行鄂人[1990]011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鄂人[1992]57号)、关于对部分退休女干部、女职工执行鄂人[1992]57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鄂人[1992]142号)、提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书报费、洗理费标准(鄂劳薪[1994]024号),在贯彻国发[1994]9号和鄂政发[1994]72号文件时可准予继续执行。

  二、凡按省统一规定和要求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方,符合鄂劳险[1994]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于今年七月一日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待遇,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从七月一日起改按新的计发办法调整增加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发[1994]9号和鄂政发[1994]72号文件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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