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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9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房字4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函》(闽政管(1999)函字11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局下属湖前管理科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省直湖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25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
  2.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入伙时可向业主收取每户300元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如业主无装修或二次装修垃圾自行清运的,应将该费用全额退还给业主。
  二、你局下属的湖前管理科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
  1.负责楼宇的验收移交工作,协助业主办理入伙事宜;
  2.小区24小时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监控工作;
  3.小区内公共部分的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4.保证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包括供变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设备、电子防盗门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5.保持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6.小区内的绿化管理和维护工作;
  7.小区的道路维护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8.代收缴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
  9.负责日常事务性协调工作以及管理合约中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直湖前管理科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代收代付帐目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执行时间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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