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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1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有序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控制或减少以政府名义直接主办、承办的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市政府一般不作为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各单位举行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确有需要的,市政府可作为支持单位,或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作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展会和节庆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展会和节庆活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与展会无关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和其他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变相“挂靠”在经批准的展会和节庆活动中借分项活动或子项目名义安排。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中,要严格制订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必须切实承担起责任,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凡未制定安全方案和预案的展会和节庆活动,或方案和预案在论证中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安全管理督查,保证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场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订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抓好落实。各场馆要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安全使用。

  四、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无视事故隐患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举办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展会和节庆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安全值班,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1)70号)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要按规定迅速逐级上报,及时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和调查处理,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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