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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 2004-06-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是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切实加大“三沿五区”的整治力度
  1996年以来,我省大力实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基本普及遗体火葬,乱葬乱埋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殡葬基础设施大为改善,殡仪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思想观念逐步转变,全社会支持、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是殡葬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乱建坟墓问题还较突出,“青山白化”现象有所抬头。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加强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其他坟墓的管理,加大对乱葬乱埋行为的治理力度。今明两年要以“三沿五区”(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沿通航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为治理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解决新老“三沿五区”的“青山白化”问题。2004年,全省“三沿五区”治理率要达到30%以上,力争2007年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
  专项治理活动要以绿化造林、恢复生态为目标,采取就地深埋、填土绿化覆盖、迁移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迁移后的墓基,要做好清理工作,并进行植树绿化或实现复耕。迁移埋葬点由市、县(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无坟化、骨灰处理生态化为抓手,以“三沿五区”为重点,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进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绿色殡葬”,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各地要根据人文、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平原、海岛地区可推行以骨灰存放室为主的葬法,山区、半山区可推行生态墓地为主的葬法,有条件的山区可推行山崖葬法。同时,对已建的墓区、墓地进行绿化覆盖。生态墓区要符合规划,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做到墓碑小型平置、地表无坟头;生态墓区可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乡镇或相邻村联合建设。通过努力,争取2004年全省50%的村、2005年80%的村开展生态葬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积极组织开展“三沿五区”专项治理和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工作,并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创文明城市、文明乡镇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沿五区”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宣传推行生态葬法的重要意义,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移风易俗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林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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