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0]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设施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房的构筑防护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的雷电防护设施。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防护责任制,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的基本任务是:预防、减轻雷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雷电的防御能力,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同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和防雷专业机构通报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事故,协助公安机关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雷电事故。
第七条 公安机关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宣传推广使用电源、信号避雷器。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应以防感应雷为主,设置防雷电感应的装置,并符合雷电防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各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防雷减灾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安全负责人落实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和防雷专业机构的指导和检测工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严格按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设计,设计方案应经市防雷专业机构审核,并由市防雷专业机构报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设施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省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防雷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设施工程及其建设项目建成后,须经市、所辖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予以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防雷专业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增和维修后的防雷设施工程应及时检测。
第十三条 建立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每两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常州市市区及武进市的检测工作由常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承担,金坛市、溧阳市的检测工作由各所辖市的防雷专业机构承担。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检测人员必须持省气象局颁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制的“防雷设施检测员证”上岗。
第十四条 进入我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必须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持公安部颁发的许可证到市防雷专业机构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在发生雷电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和防雷专业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和防雷专业机构在接到雷电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确认雷电性质、损失情况、影响范围、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遭雷击,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建设、施工、检测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