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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8-08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2000]404号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改制和发展成本,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收费标准。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评估、验资、产权转让、司法公证等中介机构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政府“要低于现行规定最低收费标准50%'的原则收取,(具体见附件一)。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具体附件二)。

  二、规范收费行为。除本意见确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若上级有权部门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及本意见没有明确但涉及到企业改制的收费项目,须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各有关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认真执行减免收费的政策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各部门、单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买强卖,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代理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利用职权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四、加强企业改制收费的监督管理。企业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拒会和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改制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政策,如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但如果区、县政府已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中减免幅度大于本通知意见的,仍可继续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附件一
  附件二:改制、重组过程中减免的行政事业性及其它收费
  一、免收项目:
  1、房管部门为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时,免收房屋产权登记费。
  2、供水、供气、供电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气、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表时,免收变更登记费和注销登记费。
  二、减免项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上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照现行标准降低25%执行,并且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低为最高不超过500元。
  3、税务、房产、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证书费为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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