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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 2004-06-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4]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温州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
二○○四年六月三日
温州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的实施方案
市建设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家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清欠力度,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监管,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2005年3月底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6年5月底前基本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三、清欠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清欠工作的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欠主要范围是:(一)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已完成,但工程款仍拖欠的;(二)已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但双方有争议或业主不予确认的;(三)工程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业主未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四)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清欠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6月中旬)。通过制订方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建设系统现有专业刊物、网站等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清欠工作氛围。
  (二)调查阶段(2004年6月下旬)。由施工单位如实填报《建设领域工程拖欠款调查表》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并提交被拖欠款的证据资料,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分类、登记和汇总。
  (三)制订还款计划阶段(2004年7月)。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工程立项所在地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制定还款拨付计划;其他拖欠单位按照《温州市建设领域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书》示范文本,会同被拖欠单位制定还款计划。
  (四)清欠落实阶段(2004年8月-2006年5月底)。各拖欠单位按照还款计划组织清欠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督促和查处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拖欠单位。
  (五)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6月)。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开展验收评比,表彰先进。

  五、建立长效清欠防欠管理机制
  (一)严格工程立项等审批环节中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资本金制度,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以及业主拖欠工程款仍未结清的,不予批准新项目的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实行对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状况的审查。对参与城市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规定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有拖欠工程款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拍卖。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工程价款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工程价款的30%,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
  (四)实行工程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工程担保合同签订后,须与工程承发包合同一起,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强化对建筑承发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的约束。对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业总包企业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建立信用记录。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或不及时支付结算款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公开曝光。
  (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企业制定还款计划。
  (八)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加强资金验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出具有关业主单位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款支付情况实施监督。造价咨询单位要及时做好工程结算等造价咨询服务。
  (九)加大建筑市场监管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招标、假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阴阳合同”等引发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帮助建筑业企业和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及时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十一)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直接支付力度,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十二)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
  (十三)完善企业用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

  六、加强组织领导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内设3个办事机构,即政府项目清欠办公室,由市财政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及其他项目清欠办公室,由市建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市建设局负责清欠工作的汇总和综合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清欠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清欠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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