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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防疫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0]272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1996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下达了《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1996]41号、苏财综[1996]153号,以下简称'省防疫收费规定')。省防疫收费规定下发后,对加强卫生防疫收费的监督管理,促进卫生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近来发现由于地方部门业务管理与省防疫收费规定衔接不够等原因,造成有关卫生防疫监督行为不够规范、收费偏乱、偏高等问题。为了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减轻企业、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就规范卫生监督部门防疫、防治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监督收费问题。最近,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发文要求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必须向防疫部门申请,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后方可立项,并比照省防疫收费规定收取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委托评价费。这种将收费性质由企业自愿委托变为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委托评价工作不够规范,收费标准偏高。鉴于此,原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委托评价费标准暂缓执行,近期将组织调查研究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二、关于食品检测收费问题。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进行检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检者提供检测报告。对送检的,应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未发生的检测人员交通、差旅、封、采样等开支不得计入。

  三、关于卫生许可证问题。卫生许可证按规定年限复核,复核时可按省防疫收费规定收取审查费,收费标准减半,并不再收取换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或其委托的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开展发放各种卫生许可证审查时,不得重复收费。

  四、为了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省有关规定范围内,制定、完善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的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是:
  1、推广企业付费登记制度,卫生防疫监督采样、监测收费使用合法、统一的单据、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统一的质量检测报告书。
  2、严格按照卫生部及省卫生厅规定的监督、检验范围、频次、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亦不得未服务先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3、接受企业自愿委托的服务收费,应通过依法制定和履行协议来实现。协议应包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权利、责任、义务、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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