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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3]14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三个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应提供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栏用括号注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使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可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但暂不向其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 
  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可由中介机构按规定向代开票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的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其所得税的征收率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结算定额税款与代开票税款。 
  五、略。 
  六、略。 
  七、从当前我省情况来看,各地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很不平衡。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的要求,我省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请各地务必抓紧办理,确保按时完成。 
  八、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菅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笫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谁,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附后)。 
  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国家税务总局不作统一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 
  六、地方税务局应将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负责汇总,并按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级次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贷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七、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贷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顼税额。 
  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笫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都内容。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十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四、略。 
  十五、略。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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