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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6-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提高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享受人员范围:
  一类人员:(1)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类人员:(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3)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类人员: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享受待遇期间)。
  上述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三条 医疗待遇:对符合享受范围的人员按一定标准予以费用补贴。补贴费用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及需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


    第四条 补贴标准:一类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二类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三类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人员不跨类重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


    第六条 享受本规定待遇人员的补贴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筹集,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次年费用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此项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施行。
二000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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