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了解居民生活状况及有关政策出台后的反响,对全面推进“五大战略”、落实“五大举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关于统一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增加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现代化进程测评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162号)精神,自2002年起,我市建立了现代化进程测评制度。通过对全市及各地现代化进程测评数据的核查,目前,部分区、县(市)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中存在调查样本户偏少、代表性不高、区域覆盖和行业分布不均以及样本轮换不及时等问题。为客观反映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确保全市城乡住户调查数据的真实可信,根据抽样调查代表性的要求,需扩大调查样本数量,增强调查样本代表性。其中,市区城镇住户调查样本户(含萧山、余杭区)从现有的500户扩大到600户;各县(市)城镇住户调查最低样本数量为400户,分别为:桐庐县60户、淳安县60户、建德市100户、富阳市100户、临安市80户,合计1000户。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量分别为:萧山区260户、余杭区200户、桐庐县100户、淳安县110户、建德市120户、富阳市160户、临安市150户,合计1100户。
调查样本户的代表性是住户调查工作的基础,直接反映城乡住户调查的质量。各区、县(市)要对城乡住户调查的样本代表性作一次全面评估,重点是检查调查户在各街道、乡镇、社区的覆盖和分布情况,以及调查户资料与本地人口普查、户籍统计、就业结构、劳动工资等实际资料是否基本一致。不一致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调整住户调查户;基本一致的,要严格执行样本轮换制度,以不断提高城乡住户调查的代表性。
二、做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的统一安排,拟于今年6月在我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一次性抽样调查。通过调查,摸清目前我市城镇住户人口、就业、收入的基本情况,确定经常性住户调查的抽样框,选出经常性调查的记账户,并根据调查资料评估现行住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同时,系统收集城市住户的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本次调查采取“多阶段、随机等距”的抽样方法,先抽出4倍于经常性调查样本户数的居民家庭进行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杭州市区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户数为2400户,分布于8个区,其中萧山区400户、余杭区400户、上城区300户、下城区350户、江干区250户、拱墅区300户、西湖区300户、杭州高新开发(滨江)100户。通过对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资料的计算分析,抽选600户作为市区经常性调查户。各县(市)如在2003年已开展城镇居民住户基本情况调查且样本量已满足最低数量要求,并进行了样本扩户和轮换,可不组织本次调查。
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采用入户调查方法,由调查员直接上门询问调查。访问时间为2004年6月。由于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户数多、时间紧、工作量大,需选聘部分办事认真、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调查员。选聘工作由有关街道、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本次调查由我局和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由国家和省统计局统一组织进行。如调查样本数量未达到最低样本数量要求,应及时进行扩户,并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样本轮换。
三、建立反映全市城镇和农村生活水平的住户调查统计制度
为客观反映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和现代化进程情况,规范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拟通过对各地开展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住户抽样调查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建立起一套既可反映全市城镇和农村居民总体生活状况,又可反映市区及各区、县(市)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状况的统计制度,改变目前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未反映全市总体状况的情况。
四、加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领导
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大。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人力、经费上给予支持;抽中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市有关部门,特别是民政、公安、财政、总工会等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工作;市级新闻单位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调查户职工所在单位要配合做好被调查户的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住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执行。
市统计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