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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04]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和业主、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其公布各等级、类型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以上浮5%,下浮10%。

  二、电梯电费、维修保养费:首层免费,第二层有使用电梯的起点价0.50元/m2月,从第三层起每层累进加收0.05元/m2月。电梯加价标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广大业主同意后与物业公司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四、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1、物业买卖合同已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符合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的,按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超过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仍同意依照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重新约定。
  2、物业买卖合同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五、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为一、二级和实行选项制的,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服务等级为三、四级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六、本收费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汕价(2001)20号和价格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及住宅、别墅、写字楼、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监制的收费公示牌的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汕头市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表
  级别基准价(元/米2·月)浮动幅度
  电梯加价标准(元/米2·月)
  上浮下浮浮动范围(元/米2·月)
  一级0.685%10%0.61-0.72带电梯的另加收电梯电费、维修保养费。首层免费,第二层有使用电梯的起点价0.50元/m2月,从第三层起每层累进加收0.05元/m2月。
  二级0.585%10%0.52-0.61
  三级0.475%10%0.42-0.50
  四级0.375%10%0.33-0.39
  注:
  1、住宅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
  2、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根据基准价在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
  3、本指导价格已包含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道、楼梯、绿化、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
  4、电梯加价标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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