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2004]210号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我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油(汽、柴油)中强制添加清净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各加油站销售添加了上述清净剂的汽、柴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加价人民币0.04元。汽、柴油与清净剂价格必须分别标识,结算时分别标明单价、数量和金额,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三、为了保证清净剂的使用效果、售后服务质量,利于监管,每个加油站仅限选择添加、使用汽油、柴油清净剂产品各一种,并须明示所添加清净剂的品牌、型号及添加比例。
特此通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