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2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仍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全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水路运输健康发展,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
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航运企事业单位(船队、船舶)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负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船舶实行安全管理船长(船舶经营者)负责制。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分级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第一线,落实到人。
二、强化水上交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治理或专项整治。特别要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的行业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各地要根据辖区水域和船舶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改造乡镇客渡船,坚决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建造船舶,逐步淘汰水泥船、木制船和挂浆机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我省根据工作重点已在兰州市、白银市、临夏州、陇南地区设立了海事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办理高效、运作协调、执法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国家监察”职能。要坚持一手抓源头,一手抓现场,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配备;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与齐全有效;制止超载超额运输、非法船自揽客货航行,规范航运秩序和行为。未成立海事机构的地、币、州,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重点加强乡镇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各地、市、州应针对本地乡镇船舶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以县乡人民政府为核心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所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兰州、白银、临夏、陇南乡镇船舶比较集中,是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地区。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的有效监督管理,必须进一步充实加强已设立的海事监督机构,尤其要在重点乡镇设置船舶安全检查站,配备专职船舶安全管理员。
四、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领导。要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人议事日程,认真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落实,防患于未然。对发生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要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追究不放过、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除查清在接原因、追究肇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县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管理、运政管理、水运执法、船舶检验等部门的领导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经贸委
省交通厅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