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价函(2003)238号
成都七中育才学校(东区):
你校关于调整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以成价函(2003)118号《关于开展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进行测算,依据2003年度社会平均成本的测算结果,现对你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费:小学、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二、住宿费:小学、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元。
三、代管费收费标准,由你校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盈利,学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
四、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包括代管内容、代收费用,以及学生退学涉及退费结算等,应与入学学生签定协议。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2003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你校接到批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向学生家长公示。
六、原市物价局成价函(2002)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