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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制度建设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制度
  省、市、县(市、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并明确和规范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责任机构。行政机关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2)工作人员要求。包括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具体要求。
  (3)公示事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或解释。
  (4)申请与受理的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5)审查的处理。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告知方式。
  (6)书面凭证出具。无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7)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各行政机关应明确送达期限、方式,以及公众查阅的途径。
  (8)审核责任。要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不按照规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以下方面作出规范:
  (1)向社会公布网上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2)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网站的操作程序。
  (3)明确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机构。
  (4)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的有关要求。
  (5)网上告知、通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规定。
  (6)在采取数据电文申请方式的同时,还应当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办法。
  (三)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工作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各项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2)审查方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3)办理期限。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规定期限办理。
  (4)期限延长批准。符合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5)告知义务。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申请事项公告。申请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7)利害关系人的具体确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予以确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
  (1)听证范围。根据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具体事项,分类明确法定听证、主动听证、申请听证的范围。
  (2)听证的告知和公告。根据不同类型的听证形式,明确告知期限和时效、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责任机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3)听证参加人的确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方式进行的,应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并予以公开。
  (4)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由行政机关指定,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听证主持人产生的条件、程序。
  (5)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听证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本机关对听证应当予以公告的情形、主持人回避、质证、制作笔录、听证后的行政许可决定审签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等工作制度。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1.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拍卖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3)许可决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的中标人、买受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竞投人中的未中标人、未买受人应当书面通知。
  (4)告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5)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招标投标拍卖法程序规定的,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程序和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明确资格考试的行政许可事项。
  (2)考试的组织。行政机关应制定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接受公民咨询,报名条件审查、考试通知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3)成绩公布和复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布方式、复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4)行政许可决定。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公民,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公民是否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资格证的送达。明确由本行政机关的责任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格证。
  (6)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四条、第 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3.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考核程序和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
  (1)考核事项的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在主要媒体或者网站上事先公布该经济组织取得特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时间、考核事项、考核标准、考核等次等。
  (2)考核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对考核人员的组成、考核方式、期限、结果确定等作出具体规定。
  (3)考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4)考核结果的公布。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异议处理。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考核结果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和处理。
  (6)考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四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4.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公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四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名录。
  (2)条件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对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予以公布;对公众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作出说明和解释。
  (3)实施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以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4)实施程序。依照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应当明确送检方式和其他要求。
  (5)行政许可决定。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需要作进一步技术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
  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6)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六)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3)委托合同的订立。
  (4)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
  (5)委托合同的备案。
  (6)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各项具体要求和法定义务。
  (7)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
  (七)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方式。
  (2)接受查阅的责任机构。
  (3)查阅登记手续。
  (4)不予查阅的情形。
  (5)投诉受理。
  (6)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2)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采取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核查、定期检验等方式。(3)监督检查的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执法手段,保证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监督检查的程序。包括检查人员的确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有关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内部审查程序等。
  (5)实施监督检查的禁限性要求。包括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具体规定。
  (6)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举报,并对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7)实施监督的责任。执行行政许可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九)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举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2)责任种类。依照行政监察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决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异议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制度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确需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便民、高效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决定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
  主要内容包括:
  (1)采用统一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受理部门的转告方式、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期限、办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2)采用联合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一次受理、一次办结。
  (3)采用集中办理的,应当确定有关部门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等办公场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4)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工作规则,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
  (2)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批部门。
  (3)延长办理期限的申请时间、方式、内容等要求。
  (4)内部审查程序。
  (5)签批责任人。
  (6)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7)签批文件和告知书的归档要求。
  (8)监督措施。
  (三)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监督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
  (2)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监督检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3)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4)明确下级行政机关发生违法行为的责任。
  (5)明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是配套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抓进度、抓质量。制定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既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增强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省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改办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并在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做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起草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等。同时,要抓紧起草全省性的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各地、各部门的有关配套制度要求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

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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