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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处室名称和职能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省政府领导分工调整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实际需要,方便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名称和职能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秘书处 保留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浙政办发(2000)150号,下同)确定的职能,增加负责政府系统公文运行的具体指导、办公厅各处室办理公文的核稿、全省性会议的审核和会务组织、节庆活动和检查评比的审核、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核稿等职能。
  综合一处(原综合处) 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承担省长部分讲稿的起草或审改;参与综合性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省长批示的督办;办理有关文件;承办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二处(新设) 负责常务副省长分管工作范围内召集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承担常务副省长的讲稿起草或审改;负责常务副省长批示的督办;参与涉及常务副省长分管工作范围内调查研究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办理有关文件;承办常务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处 对口分管发展改革口工作的副省长,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基本职能。
  文教处 对口分管文教口工作的副省长,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基本职能。
  社保处 对口分管社保、建设口工作的副省长,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业务处室的基本职能。
  涉外处 对口分管涉外口工作的副省长,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基本职能。
  农业处 对口分管农业口工作的副省长,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基本职能。
  工业处 对口分管工业口工作的副省长,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基本职能。
  老干部处 承担原省政府办公厅“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金处 原职能分解到有关处室,适时撤销。
  其他处室 仍行使原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基本职能。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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