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就[2004]121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条件范围:
1、市区(除萧山、余杭区)持证人员在市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领取有效期在1年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2、从事除娱乐业、桑拿、按摩、洗头、足浴、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服务活动的;
3、经营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二、申请人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时,除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经营之日起3个月的完税凭证。
三、市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门实地查看,确定其正常经营的,方可发放。
四、持证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12个月内视为实现再就业期,在此期限内不再享受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工商部门的经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教育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持证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