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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使残疾人逐步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一、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均列入扶持救助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救助政策。
  二、内容
  (一)医疗:在本市由政府举办的各种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时,凭《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并实行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优先。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低保残疾人)凭《低保人员医疗帮困卡》再免收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免10%,住院每次减免医疗费300元。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低保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未参加五保、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智力残疾一、二级),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区残联负责解决。低保、五保和重度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报销起点比规定标准降低20%(持《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的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费用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二)康复:在由市、县(区)残联统一组织的助行、助听、复明等工程中,低保残疾人:小腿截肢者安装小腿假肢免费,下肢残疾且行动不便者购买轮椅车免费,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每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单眼)补助800元;低保家庭的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补助600元;以上费用由县、区残联负责解决。低保精神病人: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由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精防办在精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精防办另行制定)。城镇社区卫生所(站)、农村医务室要普遍开展为辖区内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免费为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建立家庭病床等。对经县、区残联批准同意建立家庭病床的低保残疾人减免50%的出诊费,减免费用由县、区残联给予补贴。
  (三)教育: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段教育的免收杂费、代管费、住宿费,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免交学费、代管费,酌情减免住宿费,在特教学校学习的学生,免收代管费、保育费、住宿费。以上学生由县、区政府发给“教育券”给予补助(就读市属学校的低保残疾人子女“教育券”由市教育局负责)。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接受学龄前全日制教育的,由县、区残联给予补贴: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元。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由县、区残联按中专每人每学期2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贴;健全学生,由县、区残联按中专每人3000元、大专每人4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被评为省、市、县(区)级“三好学生”的,由生源地市、县(区)残联按省级每人每次1000元、市级每人每次800元、县(区)级每人每次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培训:残疾人参加由县、区以上残联组织或批准的职业技能、种养业技术培训,在取得结业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其培训费用由县、区残联给予全额补贴。
  (五)就业:残疾人在本市福利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就业时,企业和用人单位要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享有平等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变更残疾职工劳动关系时,须报当地县、区残联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个体就业从事文化、艺术、修理和服务业,免收个体管理费、城市管理费、公共卫生费、检验检疫费、年检年审费。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从事上述业务,可按税收政策规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城镇管理、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居委会等在发展三产服务业时,应照顾安排一定数量的摊位、岗位安置残疾人从业,并减免有关费用。
  (六)种养业: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由县、区残联给予10000元以内贷款金额的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由农行或农村信用社给予扶贫贷款,并由县、区残联视情按规定给予贴息。
  (七)住房:城镇低保残疾人租住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部门减免30%的租金;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配租住房和配租租金补贴。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危房标准,经县、区残联确认(区须经市残联批准)并列入改造计划的,由各级政府、残联和所在村共同出资进行新建或维修。
  (八)无障碍设施和环境:全市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建筑等,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当地残联参与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各级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在已开办手语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播报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县、区要努力创办电视手语新闻和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
  (九)法律服务和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要认真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联系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聘请律师费用由县、区残联给予酌情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减免或缓交。
  (十)其他:
  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各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对已纳入低保但生活仍然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县、区残联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燃气公司对低保残疾人家庭新安装户免收50%的开户费。
  供水单位每年为低保残疾人家庭贴补60吨水费;一户一表改造费减免50%。
  供电部门为低保残疾人家庭新安装电表户免收安装费。
  广电部门免收低保残疾人家庭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新装用户的初装费。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电信部门免收低保残疾人家庭的电话安装材料费。
  民政部门免收低保残疾人的遗体火化费及职能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三、经费保障
  (一)财政预算渠道:残疾人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乡镇财政预算。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渠道:由县、区残联扶持救助残疾人的各种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部门、单位分担渠道:部门、单位按规定履行扶持救助义务所发生的费用,除明确由各级政府和县、区残联承担的以外,其余均由各级扶持救助的部门、单位负责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仍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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