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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4-2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手抓粮食生产,一手抓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确保粮食供给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千方百计发展粮食生产
  各地在发展效益农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中,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把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放在保证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和自给率上来,特别是要在制止耕地抛荒和提高粮食单产上下功夫。全市粮食播种面积力争达到176万亩,比上年增加8万亩;粮食总产量力争达到81万吨,比上年增加2.1万吨。
  (一)尽快把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抓紧落实省、市出台的免征农业税、对种粮油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和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订单粮食”实行价外补贴等政策,并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关资金真正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对20亩以上种粮大户除省直接每亩补贴10元外,市本级再每亩补贴5元;对10亩以上种粮大户市本级同样给予每亩10元的直接补贴。对订单收购的粮食,市本级每50公斤给予5元的价外补贴政策。
  (二)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努力减少季节性抛荒。要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在恢复抛荒耕地生产中的责任,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全面调查今年耕地种植计划,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动员农民按时播种农作物。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制止抛荒:一是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建设用地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进行认真清理。对闲置一年的建设用地,收取荒芜费;凡抛荒二年、没有开发的土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收回,交农民耕种。对闲置二年以上不依法收回的县区(开发区),暂停建设用地审批。二是修复因工程建设而影响耕种的土地。对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原因而无法耕种的,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限期恢复生产能力。三是搞活土地经营权。对因从事二、三产业而不愿耕种的农户,搞好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因缺少劳力而无力耕种的,落实帮扶或流转措施,防止荒芜。四是鼓励冬季多种粮油。对种植大小麦、早稻等冬夏粮食作物的,市县政府将给予适当补贴,防止季节性抛荒。
  (三)落实好水稻良种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优质、高产水稻品种,大力推广种植,力争今年全市推广优质高产水稻种植面积60万亩。要认真落实好省政府对全年累计种植优质水稻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给予每亩5元良种补贴的优惠政策。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种子储备任务,储备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确保稳定粮食面积所需种子的品种和数量。
  (四)实行大中型农机具购置以奖代补。引导和鼓励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和服务大户购置大中型农机具,为种粮大户开展代耕、代种、代收服务,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市本级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农机具购置的以奖代补。
  (五)切实解决种粮大户的生产性小额贷款需要。农村信用社等信贷投入要继续向农民、农业倾斜,保证种粮大户的合理资金需要。要采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农信用卡、农户联保贷款等多种方式,解决种粮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的贷款需求,手续要尽量简便,方便农民借贷,贷款利率要给予适当优惠。市本级对20亩以上种粮大户的粮食生产小额贷款给予贴息。各地兴办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要优先为种粮大户粮食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与提供“订单粮食”较多的种粮大户签订收购合同时,应预付一部分订金,所需资金可由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六)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广水稻强化栽培、直播栽培、抛秧栽培以及旱育秧栽培等省工节本增产技术,实施单季晚稻“双百工程” 97万亩,推广无公害稻米生产基地30万亩,推广稻鸭共育技术2万亩,推广病虫综合防治技术90万亩。深化农技推广体制改革,落实农技人员的有关政策,组织农业科技人员联大户活动,积极开展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普及率和到户率。
  (七)加强农资供应和市场监管。要积极拓宽农资流通渠道,充分发挥供销、农业等部门的主渠道作用,组织好化肥、种子供应。鼓励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明确政策措施,及时吞吐平抑价格。要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禁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防止化肥、水稻种子、农药等农资价格的过度上涨。各级质量技监、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资质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八)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等措施,立即停止和纠正不符合通知精神的行为和做法。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年内完成25万亩标准农田和土地整理任务,使全市土地整理面积累计达到150万亩,提前完成全省建设1500万亩标准农田计划中的任务,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农田监管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检查,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九)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抓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证书和合同“四到位”。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努力稳定种粮大户经营的土地。在流转期内,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收回种粮大户转包的土地;流转期满后,鼓励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与种粮大户续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十)抓好春花作物田间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在当前做好晚稻种子准备等服务的同时,加强对春花作物田间管理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油菜田清沟理渠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春花丰收。

  二、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平稳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粮价不过度上涨。
  (一)做好市场供应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确保我市市场粮食的安全供应。已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库存计划必须在6月底前落实到位。对已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加工企业,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日常联系制度,确保应急时能发挥作用。
  (二)抓紧充入市县粮食储备。省政府浙政发(200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储备规模的通知》下达新增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2.5万吨,今年内必须足额到位。从现在起,各地要根据粮价走势及时安排采购。储备粮轮换要严格按计划进行,提前落实粮源,做到“先进后出,边进边出”,不能出现有出无进的情况,确保储备粮的规模和数量。要根据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适当增加晚粳谷等品种的储备量。
  (三)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鼓励各类粮食企业敞开收购粮食。要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制度,早籼谷收购价每斤不低于0?70元,晚籼谷、晚粳谷等粮食品种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收购价收购。要积极做好“订单粮食”工作。用于储备粮轮换的“订单粮食”,在市场价收购的基础上,每斤加价外补贴0.05元,所需资金按“谁用粮、谁负责”的办法,由各地财政负担。
  (四)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的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并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经营户给予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对年经营量达到一定规模,并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
  (五)引导粮食企业积极组织粮源。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的办法,积极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向省外大力采购粮食,充分发挥个体经营者经营粮食的作用。对粮食经营户给予税费减免的优惠,具体减免优惠幅度由各县、区自定。对年经营量较大、并依法经营的,县区政府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外来经营企业(户)在当地设置供应网点,在规费、税收上给予适当减免。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领导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保持清醒头脑,始终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粮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保护基本农田、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自给能力、抛荒耕地恢复生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粮食价格负全责。要充分运用建立对农民直接补贴、优良品种种子补贴、促进农技推广、稳定农资价格、发布价格信息等经济手段,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要加强对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动态的监测预警,高度关注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情况,适时适当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补助,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和下岗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而下降。要安排好驻湖部队和大中专院校食堂的粮食供应。
  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广大干部进村入户,了解民情,做好服务。要把发展粮食生产、减少耕地抛荒、落实种粮政策措施等工作作为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重要任务,加强指导,帮助农民群众抓好粮食与农业生产。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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