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税字[2000]1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的新华书店自1999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吴县市新华书店在2000年底之前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