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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范围划区定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4]57号

为加强对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和西湖龙井茶基地有关保护规划,经测绘部门实测,并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村镇建设等规划相衔接,现就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范围划区定界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明确的划区定界,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内的茶地。

  二、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该范围内现有茶地459.2公顷,划入保护基地面积328.6公顷,保护率为71.6%,划入后备基地41.7公顷。

  三、西湖龙井茶基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现有茶地932.5公顷,划入保护基地面积583.3公顷,保护率为62.6%,划入后备基地162.4公顷。

  四、西湖龙井茶基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后备基地,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按所管辖范围分别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五、划入保护区范围的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实行长期保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无法避让确需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基础建设设施确需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凡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等费用外,必须再缴纳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具体标准为:一级保护区10万元/亩,二级保护区5万元/亩;后备基地3万元/亩。

  六、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或改种其他作物、挖塘养殖;禁止建坟、采矿、挖砂、取土和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禁止非法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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