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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和《湖州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和《湖州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加快构筑湖州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构筑湖州高素质人才优势的意见》(湖委[2003]2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均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引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 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享受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五)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六)具有以上1-5项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
  (七)高级技师;
  (八)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员。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引进符合第三条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不受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满编、超编单位可先进后退,在自然减员中冲抵。


    第五条 引进符合第三条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可挂靠湖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或就业管理局,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为其新建档案,确定工资标准、职称资格等,工龄连续计算。


    第六条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符合第三条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经认定后,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第七条 引进符合第三条第1-5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落户我市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每人60万元;符合第2项规定条件的,每人40万元,符合第3项规定条件的,每人12万元;符合第4项规定条件的,每人9万元;符合第5项规定条件的,每人5万元。符合第6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落户我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由用人单位给予购房补助。
  上述人员到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减半。购房补贴分5年到位。
  引进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才到企业工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符合第三条1-7项规定的人才享受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符合第三条第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其未成年子女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其自由择校择园,并免收除国家、省、市规定的学杂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私立、民营学校规定的收费除外)。其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的,录取时予以加分,其标准为:符合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人才子女加20分;第2项规定的人才子女加10分;第3项规定的人才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子女加5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人才及高级技师子女加3分。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可以按100%-30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承办。


    第十条 引进的符合第三条第6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在国外取得执业资格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直接确认,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留学人才来湖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若本人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前未参加工作的,其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可视作工龄,与来湖的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湖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其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引进符合第三条第1-3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人才,通过科技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留学生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引进国外智力等途径,吸纳和利用国内外人才、智力。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作用,每年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及房租补贴等。企业申报成功博士后工作站,由科技资金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由人才开发资金每月给予1000元技术津贴。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列入我市引智项目计划的,由人才开发资金按2-3万元额度给予资助,未列入引智计划但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政府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对新入选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连续3年,每月给予1500元技术津贴;对新批准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得的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匹配奖励并享受相关级别医疗待遇;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培养期内,每年给予1.5万元的经费资助;从2004年起,对入选市“1112”人才工程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每月给予600元技术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50%,其余部分由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匹配。


    第十五条 重视高素质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素质人才的能力建设。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和协调力度,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政府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与各高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事业单位每年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并实行专款专用。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科研课题应优先立项,并在科研经费上重点扶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定,可以破格评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高职低聘。


    第十七条 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家公寓楼,为引进人才提供条件;鼓励企业在现有的规划住宅区内,通过市场竞争途径取得土地建造专家公寓,以改善高素质人才的生活条件。其费用经认定可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 关心高素质人才的身心健康。对于符合第三条1-4项规定条件的人才,每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的各项费用,除已明确经费渠道的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列入经营成本,税前列支;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按原来渠道列支,有预算外资金的,可在集中前扣除,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奖励制度。对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嘉奖。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引进和培养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州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构筑高素质人才优势的意见》(湖委[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地域、户籍、身份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形成与人才资源开发配置市场化、社会化、全球化趋势相适应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流动、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不转移原人事关系或不改变原户籍、国籍为我市工作、服务或创业的外省市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本市其他地区或单位从事兼职服务的市内人才,均可视为我市柔性流动人才。


    第三条 人才柔性流动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智力引进。国外(含境外)或外地各类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湖工作;国外(含境外)或外地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凡有时间和能力兼职的人才,在不违反有关政策与规定,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
  (三)人才租赁。企事业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有偿租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合同终止后租赁人员仍旧回原单位。


    第四条 为鼓励人才的柔性流动,维护柔性流动人才的正当权益,本市各单位在使用柔性流动人才时,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特聘工作证》。


    第五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同意,本单位可以从其柔性流动的收益中合理提取费用,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期间的技术专利与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利,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七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人才柔性流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人才柔性流动。


    第九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应当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并维护本单位以及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外地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湖人员在湖工作期间,凭《特聘工作证》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参与本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在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由单位成本列支;
  (四)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在湖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湖申办出国(境)手续;
  (六)对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湖工作的外地人员,均可依法参加我市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回外地的,可按规定保留、转移关系或结算。单位还可以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或协议中对待遇作出约定;
  (七)来湖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享有如下待遇:
  (一)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获得的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涉及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与柔性流动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二)柔性流动人员全面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柔性流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三)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与本职工作的成绩一起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晋升职务、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特聘工作证》的承办单位为湖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用人单位办理《特聘工作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情况说明(一式三份);
  (2)聘用协议书;
  (3)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本市兼职人员还须提供原单位聘任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来湖工作的外地人员凭《特聘工作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暂住人口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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