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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湖州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时,原行政划拔土地可转为出让,土地出让金的90%直接奖励给企业。

  二、拟上市的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过户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三、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四、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费用,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

  五、企业上市后,原享受优惠政策得益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奖励给企业。

  六、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列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七、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

  八、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湖州市区的,市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层进行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九、为鼓励新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问题和重组力度,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十、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一、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市本级拟上市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责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并由市政府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企业)。拟上市企业按本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由市体改办(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3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市体改办(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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