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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07
发布部门: 苏州市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苏州新区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执行《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对于区域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给正常的劳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劳资纠纷,现根据苏州市劳动局苏劳(1998)7号下发的《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三、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订立后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持一份。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可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给予书面答复,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办理终止手续。
  五、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此计算:平均月工作日20.92天,折合月工时数167.4小时,每年工作日为251天,折合年工时数2008小时。各类用人单位一般均适用本制度。
特此通知
  苏州市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
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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