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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产局关于沿海渔业实施减船转产计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 2000-02-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产局《关于沿海渔业实施减船转产计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8日


  关于沿海渔业实施减船转产计划的意见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公约》中确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省海洋捕捞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为了尽快完成向新的海洋管理制度过渡,我局在积极采取措施,稳步调整海洋渔业结构的同时,自去年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沿海市县水产主管部门及生产单位的同志积极研究对策,经反复研讨论证,制定了海洋捕捞减船转产计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将对我省海洋捕捞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我国与日本、韩国之间海域最宽处不足400海里,必须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界。在划界谈判中,考虑到我国海洋捕捞业的状况,作为过渡阶段,在长江口以南的东海划定“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在长江口以北的黄海划定“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分别由中日、中韩共同管理,并正式签订了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目前“暂定措施水域”的具体管理细则仍在谈判之中。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后,将对我省海洋捕捞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我省将失去大片外海作业渔场,部分专业渔民将被迫停产、转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使我省传统的连东渔场、沙外渔场和江外渔场全部丧失,连青石渔场、大沙渔场、长江口渔场也将失去大部分渔区。我省每年“伏休”三个月保护的带鱼、小黄鱼、鲳鱼等幼鱼资源,秋冬季捕捞时已洄游到日本、韩国管辖的海域,今后难以利用。全省将减少外海捕捞产量30多万吨,相当于海洋捕捞年产量的45%。1986年以来,在国家鼓励、扶持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方针的指导下,我省更新改造发展的2000多艘大马力外海作业渔船,大部分将面临转产。相关的水产品冷冻、加工、运销和渔船渔机修造、网具加工等行业也将随之萎缩。涉及3万多出海劳动力、6万多渔民家属和1万多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生计。
  (二)争夺近海水产资源的矛盾更加激烈,渔场秩序可能出现混乱局面。国家虽明文规定禁止渔船擅自跨海区跨省作业,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划定后,北方沿海省市和南方沿海省市海洋捕捞渔船作业范围也大为缩小,那些失去了原有作业渔场的大批渔船很可能涌入我省沿海,加上我省外海渔船转入近海,将使我省本就狭小的近海渔场拥挤不堪,捕捞强度增大,渔业纠纷增多,近海捕捞生产秩序更难维持。
  (三)沿海国家入渔条件日趋苛刻,给我省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加大了难度。《联合国海洋公约》虽然规定沿海国家应通过协商,准许其它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但不难预见,沿海国家对外将会逐步缩减捕捞配额,提出种种苛刻的入渔条件,对我省发展远洋渔业极为不利。
  海洋捕捞是我省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水产品市场全面放开,渔区经营体制不断完善,渔船马力增大,续航能力增强,作业海域扩大,我省海洋捕捞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1998年,全省海洋捕捞产量达到70多万吨,是1978年的2.5倍;实现海洋和滩涂水产品总产值105亿元,已占全省海洋经济总量的45%以上,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小康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海洋捕捞业的过度发展、海洋环境的恶化,导致了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现在海州湾渔场已基本无鱼可捕,吕泗渔场也形不成渔汛,海洋捕捞效益大幅度滑坡,不少渔船出现了严重亏损局面。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将使我省海洋捕捞业形势更为严峻。

  二、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计划要点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对我省海洋渔业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为了确保我省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总体部署,今后我省海洋渔业发展,应以实施新的海洋制度为契机,加大调整海洋渔业结构力度。在发展的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海洋渔业效益为中心,以提高渔农民收入为重点,依靠科技,调整结构,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大力发展海水养殖,积极发展加工流通,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把江苏海洋渔业逐步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海洋渔业。
  海洋捕捞业应稳定近海捕捞,努力开拓远洋渔业。近海捕捞应压缩捕捞强度,清理和缩减非专业渔民捕捞渔船,逐步实现由传统的资源猎捕向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转变,做到捕捞强度适宜,作业布局合理,捕捞方法科学,生产技术先进,渔获质量提高。
  海水养殖业应以市场为导向,巩固提高潮上带养殖,大力发展潮间带养殖,积极开拓浅海域养殖,做到养殖品种多元化,生产方式集约化,经营手段产业化,逐步把江苏浅海滩涂建成“海上牧场”。
  根据以上基本思路,通过以养补捕,发展二、三产业,延长产业链,开拓国内外市场,计划到2005年使全省海洋渔业产量达到95万吨,海洋水产业产值实现150亿元,分别比1998年增长8%和42%,其中海水养殖产量达到40万吨,比1998年增长1.3倍。海洋捕捞按照农业部关于渔船和马力指标控制在“八五”期末水平的要求,计划从2000年起实施“减船转产计划”,争取到2005年,使全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从现有2.08万艘、98万马力,缩减到1.2万艘左右、75万马力,分别减少42.3%和23.5%。压缩的重点是农副业渔船,其中沿海农副业渔船缩减到5000艘,减少54.5%;外海作业的大马力渔船缩减到600艘,减少70%。各市分年度缩减和调整作业渔船计划由我局另行下达。
  为了顺利实施这一计划,必须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安排好相关渔民转产,保证平稳过渡。
  (一)提高对减船转产计划工作的认识。实施减船转产计划是一项关系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争取主动。在国家作出总体部署之前,要超前做好减船转产的研究和规划,引导和帮助各渔业乡、村和渔业生产单位制定具体计划和方案。要进一步加大实施依法治渔战略的力度,加强对新的国际海洋法则及我国政府与邻国签订的渔业协定的宣传工作,使渔区广大干部渔民熟悉和了解国际海洋法公约及有关渔业协定的内容,树立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发展观念,增强积极调整海洋渔业结构、发展海水养殖业的自觉性,避免涉外渔业事件的发生。
  (二)耕海牧渔,稳定发展近海捕捞生产。要加强对我省沿岸和近海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的有效治理和保护,这是我省渔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要以“耕海牧渔”、建设“海洋牧场”为目标,根据我省海域特点,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发展栽培渔业,建设人工鱼礁,开展人工放流,使我省近海捕捞业实现由资源猎捕型向管理、增殖型转变。要树立质量效益型渔业观念,把增长方式从依靠增加船只、增大马力的外延增长,转变到挖掘内涵、提高素质和效益上来,在生产渔场、捕捞品种、作业结构、生产方式等方面做好调整工作。要增强市场意识,加强市场信息和渔民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强化运销手段,提高鱼货保活保鲜质量。重视低值水产品的加工增值,在鱼糜食品、方便食品、旅游食品、保健食品和海洋药物等深度加工方面做好文章,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近期应根据资源变化,坚持多种作业方式并存,多种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抓好中上层鱼类、头足类、虾蟹类和小宗经济品种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发挥优势,积极引导转产渔民发展养殖业。我省境内潮间带滩涂面积588万亩.其中可利用发展海水养殖生产的约300万亩,目前已利用的只有170万亩,还有近130万亩尚待开发。而且,在已利用的潮间带滩涂中,大部分仍是粗放经营,生产水平较低。因此,安排转产渔民开发利用潮间带滩涂资源,发展海水养殖业具有很大潜力。计划到2005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到200万亩,安排转产渔民劳动力8000人,重点引导他们发展浅海滩涂贝藻类养殖和海水网箱养殖。
  (四)多向分流,切实搞好海洋捕捞业内部的劳动力调整。为了确保海上安全生产,减少对海洋渔业资源的破坏,沿海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号文件精神,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近海捕捞生产,并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后出现的岗位空缺,由渔业乡村出面进行协调,安排停产、转产的专业渔民上岗。要大力发展海上运销业。通过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强海上产销衔接,将一部分需要转产的渔船改装为海上鱼货收购运销船,计划到2005年全省发展海上运销船200艘。要积极拓展远洋渔业。采取劳务输出、渔船租赁、合作捕鱼等多种形式,解决一部分剩余海洋渔民劳动力的出路。
  (五)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好农副业渔船退渔还农工作。“八五”以来,我省沿海农民纷纷造船下海,农副业渔船已发展到1.14万多艘,占全省海洋机动渔船总数的55%。这一部分农民与专业渔民不同,他们陆地上有承包经营的耕地,从事海洋捕捞纯属副业生产。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关于非渔业生产单位不得从事捕捞业的规定,在当前海洋渔业资源出现严重衰退的情况下,沿海各级政府要把压缩农副业渔船作为减船转产的重点措施,动员他们退渔还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和其它二三产业。在实施百万亩滩涂围垦的地方,可优先安排他们承包经营开发。
  (六)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今后,海洋捕捞渔船只能更新,不得新增。更新船只必须拆除原旧船,不得转手倒卖;更新船只的马力、吨位不得增大,更新船只指标优先保证国有渔业公司和沿海专业渔业乡镇。要坚决取缔“三无渔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检验证书、无捕捞许可证)。对省内的渔船修造厂,要实行严格的认可和审批制度,未经认可审批的不得从事渔船修造业。渔政、船检、港监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执行农业部有关制度,严把更新渔船准造证审批关和捕捞许可证、适航证件的发放关,加强渔船的监督管理。
  (七)开展培训,提高转产渔民的技能和素质。为了使转产渔民能尽快适应新的生产岗位,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海水养殖、水产品运销加工、种植业等各种类型培训班。加强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新技能。对于从事劳务输出的渔民,组织他们进行职务船员培训,提高其职务船员等级,以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
  (八)明确职责,加强对海洋渔业的领导。海洋渔业是我省开发海洋的传统优势产业。过去在丰富市场供应,促进沿海经济发展,增加渔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施“海上苏东”战略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前海洋捕捞业面临新的严峻形势下,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明确市、县长负责制,加大对海洋渔业的领导和扶持的力度,加快渔业结构调整步伐,使渔区得以平稳过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转产渔民和非渔业劳动力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拓展新的生产门路,帮助解决转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转产从事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渔民,要优先帮助落实浅海滩涂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三、几项政策扶持措施
  实施减船转产计划涉及到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根据初步测算,平均每艘船按15万元作价,全省减船6600艘,总资产约10亿元。除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外,大部分转产渔船需依靠渔民自力更生转产。为了切实帮助转产渔民平稳过渡,急需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为此,经与省有关部门协调,特提出如下政策扶持意见:
  (一)引导和支持转产渔民在沿海滩涂特别是辐射沙洲从事海淡水养殖,在承包经营权上给予优先照顾。对转产渔民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按现有政策规定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1至3年。
  (二)为支持沿海渔民减船转产,沿海县、乡两级可从渔业上征收的纳入农发基金管理的农业特产税中,安排30%重点用于扶持转产渔民发展海淡水养殖业。省级海洋渔业开发专项资金的增量部分也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渔民转产。
  (三)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计划购置2艘大洋型鱿钓船;将再进一步做好可行性论证,如经论证确实效益较高,具有还贷能力,建议省财政给予2至3年财政贴息。同时要加快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落实承贷主体。
省水产局
  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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