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5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调整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对在2003年1月1日后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已按原5%税率征收入库的,其多征的税款,应予以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