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高技术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24 生效日期: 1993-09-24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3]90号

  为加快广州市高技术通信产业的发展,决定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凡在广州市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品生产的企业,由广州市通信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盖章生效,报市科委备案。同时,经市税务部门批准,五年内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所得税,实行零承包。对既生产高技术通信类产品又生产其他传统类产品的企业,其属于高技术通信类产品部分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二、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可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在实行新的折旧制度基础上,“八五”期间,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允许年折旧率达30%。

  三、对企业生产高技术通信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经海关批准,可减免进口税、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四、建立高技术通信产业专项资金。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拨给二千万元,用于资助企业新产品研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一定三年不变。此专项资金由市通信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安排使用。
 
  五、高技术通信产业的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由“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给予贴息支持;项目所需贷款、配套外汇及额度,由市计划、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解决。

  六、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一至五名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经市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

  七、允许企业从新产品投产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从实现税后利润中提取10%用于奖励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不计入奖金总额。

  八、高技术通信产业所需的外地优秀科技人才调入本市后,其住房安排、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应优先解决。具体参照《关于鼓励引进人才、资金、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穗府〔1993〕36号)精神办理。

  九、此优惠政策由颁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