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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9]58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税发(1999)226号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凡不符合国税发(1997)160号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而已实行以总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业银行,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对照三个条件提出整改意见。凡在2000年12月31日前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以支行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省辖市国税局及省国税局备案。

  三、呆账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修理费、租赁费、奖金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出售净收入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苏国税发[1999]15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凡需税前扣除奖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均应在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扣除审批表》(见附件3),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效益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奖金支出确需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的,由城市商业银行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由省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奖金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可先按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提折旧,但应在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见附件4),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否则,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折旧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的折旧按如下方法计算:
  1、超比例折旧=超比例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平均年折旧率
  2、超比例固定资产原值=超比例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率
  3、超比例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50%]
  4、固定资产平均年折旧率=Σ(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Σ各类固定资产原值
  5、固定资产净值率=Σ各类固定资产净值/Σ各类固定资产原值

  五、城市商业银行为安全防范需要而购置的监控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凡经济效益较好,承受能力较强的城市商业银行,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

  六、城市商业银行持有国库券到期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计提,但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也可按各档存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平均利率=(各项存款余额×各档次利率)/各项存款余额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3、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4、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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