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关于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了促进我市商品粮油结构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企业的龙头作用,带动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发展生产,提高种粮效益,特提出我市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加工能力。年加工能力在7500吨以上。
(二)仓储设施。仓储规模在5000吨以上,有完善的检、化验设备。
(三)订单收购。落实粮油订单面积超过1万亩,订单收购粮油在3000吨以上。
(四)粮油品牌。拥有注册粮油品牌,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经营量。年经营粮油在1万吨以上。
(六)经济效益。上年度无亏损,本年度盈利10万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贴息扶持
对新建、扩建、技改粮油加工设施投资提供贴息,贴息标准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为3年。
(二)获得品牌称号给奖
获得无公害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8万元。
获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放心粮油”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确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享受有关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三、通过扶持,企业应达到的目标
(一)订单规模扩大,产业化程度提高。通过扶持,企业订单规模要逐年扩大,第二年,订单面积达到2万亩,订单收购粮油6000吨;第三年,订单面积达到3万亩,订单收购粮油9000吨。通过扶持,订单收购、加工增值、开拓市场,形成产、购、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二)具有主导品种,形成特色品牌。产品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市场占有率提高,粮油销售量年递增30%以上。
(三)带动作用增强,农民收入增加。企业通过带动农民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实行优质优价和订单收购,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利润逐年上升。第二年,企业实现利润达到20万元;第三年,企业实现利润达到30万元。
四、扶持期限
企业经申报批准后,享受三年的政策扶持,在三年扶持期内,一年一评定,对工作不力、成效不佳达不到上述目标的予以淘汰,终止扶持。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龙头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区粮食、财政、农发行审核后,转报市粮食、财政、农发行审批,确定为市级扶持的龙头企业。
(二)申报贴息补助
龙头企业根据市下达的批复筹集资金,进行有关项目的建设。项目完工后,提供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和投资清册,待市组织检查核实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财政贴息款。
(三)龙头企业获得品牌或商标认证后,可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县区财政、粮食部门转报市财政、粮食部门,经市核实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经费。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为粮食流通提供宽松的环境和优越的条件,以促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