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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人员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199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现就鼓励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投资政策
  1.凡来我市市区投资兴办各类私营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2.外地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可以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4.符合上述投资额标准,并在徐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每50万元,解决3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骨干员工在内人员的城市户口迁入手续,并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允许外来人员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在市区设立集体户口。

  二、租费政策
  5.外地人员来徐新办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交纳的其它税收,属于市级留成部分,两年内按80%返还。
  6.从第三年度起,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20%返还给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10%返还给企业。
  7.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额(包括国税、地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从第三年度起至第五年度,所在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8.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人员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9.凡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
  人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业务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10.两年内免收企业外地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员就业调节基金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人防建设资金、防洪保安资金。

  三、土地使用和购(租)房政策
  11.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12.对兼并国有企业、实行联营、联建、入股或投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用地的,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并实行优惠地价。
  13.企业依法合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从事种、养殖的,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特产税。
  14.凡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或经市政府一次性拍卖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经有权部门核定,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费、人防费、土地征(拨、使)用管理费和减半收取土地用途变更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免收新墙体改造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凡投资的建设工程,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6.投资者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所发生的契税先征后返,免收各种购房交易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17.投资者签订3年以上租赁生产、经营用房合同且一次性交纳租赁期内全部租赁费的,2年内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中承租方所交的部分。
  18.投资者所携带的非我市牌照车辆,可转入我市;在办理转籍手续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市属范围内的有关收费减半收取。

  四、信贷政策
  19.金融机构对来我市投资的私营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等方面应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全方位服务。
  20.凡来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可以用财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贷款的利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
  21.市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来我市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私营企业之间也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五、服务保障政策
  22.凡来我市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实行挂钩保护。
  23. 凡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入托、入学的,享受本市同辖区居民同等待遇。
  24.对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我市政策规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25.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各有关部门要
  积极支持,安排落实,各类管、网的公用部分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水、电、气、通信与国有、集体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26.对来徐投资者的资金到位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免费验资。
  27.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私营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有关部门未经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企业收费、罚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对正常的收费要实行收费卡制度,并严格按标准收取。
  28.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奖励政策
  29.凡引进投资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私营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有效益后,由市财政或主办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招商引资人员。
  30.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可以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实施办法
  31.本意见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并协调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2.对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实行集中会办制度。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集中会办,对手续齐备的,3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证照等工作。
  33.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个案处理,提供更宽松的政策服务,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签订合同、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直至投产经营,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有关部门按规走办理。
  34.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推动本地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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