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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警备区政治部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4]83号
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4)16号),现就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凡2000年12月底前转业,具有深圳户籍,且工作关系在深圳(经深圳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正式转入或调入)的市属企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补助金:
  1.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
  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2001年1月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我市的;
  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
  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补助金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发:
  1.在岗(包括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对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的标准给予补助;
  3.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二、补助金的申报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在职和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表1)报所在企业;
  2.所在企业对照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表2),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查并汇总后,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在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3)或《深圳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4),再统一报市军转办审批。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由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市军转办审批并填写《深圳市失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5)。
  (三)市军转办核定补助金额并汇总后,将上述表3、表4和表5分别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拨资金。
  (四)在职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助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军转办开设的“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专户”,市军转办负责通知代发银行在收到有关款项后,于每月25日按时将款项转入军转干部的个人帐户。
  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直接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补助金代发银行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由代发银行开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银行帐户,市军转办统一领取存折后,交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发放给其本人,失业的军转干部可直接到市军转办领取。
  (六)补助金自审批确定后的次月起发放。
  三、补助金的管理
  (一)补助金的发放实行分级负责,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应当负责掌握本单位申请困难补助军转干部的情况,领取补助金的军转干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写《企业军转干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变更申报表》(表6),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军转办批准,自批准调整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花名册发放。有关企业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申领补助金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变更情况重新上报。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持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军转办办理登记手续,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前往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持有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和其本人签名的委托书。逾期不登记的,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助金。
  (三)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自第二个月起,改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的标准发放。
  (四)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聘用的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五)市军转办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几项要求
  (一)切实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本企业落实军转干部工资待遇有关政策的情况,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落到实处。
  (二)困难国有企业落实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需政府财政补助的,要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申报,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的,除追回已发的补助金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参加审核登记,如实向所在企业和市军转办反映本人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
  (一)各区发放所属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表1——表6(略)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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