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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 2003-12-1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民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3)4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机制,不让一个中小学生因贫辍学,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建立扶困助学的长效机制,以加大扶困助学力度,构筑教育系统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一、对接受中小学教育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统一发行教育券,实行免费入学
  (一)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学生,通过教育券形式实行免费入学: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上述贫困学生免费项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的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上述贫困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 (高中按相应等级的公办高中) 的收费标准确定。
  (二)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通过教育券形式实行免费入学。其免费项目为:代管费、保育费、住宿生水电费。
  (三)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
  (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扩大免交义务教育收费的学生范围。

  二、“教育券”制度实施办法
  凡要求享受教育资助,实行免费教育的,应持本县(区)户籍证明(高中段持市辖区户籍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户口簿及《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农村五保供养证明),并填写由市、县(区)统一制作的《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接受教育资助学生的材料经学校审核后,学校在教育券上盖章,教育券就可先抵充学生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留存学生享受助学教育券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相应档案。
  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杂费、代管费;在高中阶段,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学费和代管费。实施办法是: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确定减免额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等额的教育券上填写学校、学生姓名、户籍所在地,学校盖上公章抵充减免的相应费用。学校同时留存学生享受助学教育券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相应档案。

  三、实施“教育券”制度所需资金来源
  贫困学生接受免费教育所需经费,由财政、教育、民政部门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筹措所需经费的二分之一,其余由教育、民政部门负责筹措。同时积极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认购“教育券”的形式捐资助学,逐步建立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基金。

  四、实施“教育券”制度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学校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和申报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里负责市直属学校高中段(含特殊学校)贫困学生所需补助经费的部分专项经费补助,县(区)负责本县(区)所辖中小学贫困学生所需补助经费的部分专项经费补助,教育部门要妥善做好此项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负责审核发放“教育券”;学校负责接受贫困学生,回收“教育券”。民政部门负责贫困家庭的有关信息、资料,将扶贫助学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

  五、建立公示制度
  贫困学生的监护人在申报时须提供“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各县(区)可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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