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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 1999-09-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科事[1999]228号

各市(县)科委、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范管理全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等制定了《无锡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

  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无锡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四)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七)企业用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八)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或合作协议;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凡新办企业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可暂不考核第六款和第七款条件。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认定:
  (一)凡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凡各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辖区科技局受理并初审,报市科委统一认定。
  (二)凡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三)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四)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征求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统一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核发《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
  (四)从业人员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有关人事关系、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可暂不提供);
  (七)从事“四技”活动的民营科技企业需提供《江苏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统计和资格复核。
  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二年由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凡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营科技企业分立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第八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办理各种优惠政策时,必须附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等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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