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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1999]9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标准道用于常州市市区,建制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用设施、城市绿地、水域、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灯光设施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外观构成城市容貌。

二、建筑景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彩应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己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应清洗、粉刷,保持外形 完好、整齐、清洁、美观。


    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进行户外装修,其材质、造型、图案,应明快、大方,体现艺术氛围。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空调应当规范,保持整齐、美观。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4米,空调落水不得排放在人行道上。
  经批准设置的遮阳,应整齐统一、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设置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遮阳篷布应六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新,支架应每年油漆一次,保持常新。


    第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临街商用房底层应逐步采用大幅透景玻璃。


    第八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米。

三、公共设施

    第九条 市区道路(含人行道、桥梁,下同)应保持平坦、完好,路面不得出现坑塘、龟裂、隆起、积水、塌陷。


    第十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和挖掘道路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开挖道路施工现场应采用金属板材围栏,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道路开办各类市场和设立机动车停车场、摊点、亭棚或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的经营性项目。原批准临时占用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出。
  规划停车场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给水、排水管道必须保持畅通,自来水或污水无外溢。地面各类井盖均保持完好、无缺损。市区道路雨后不得积水。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进行户外装修占道作业,应采用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围护现场。


    第十三条 市区道路两侧各类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逐步转入地下埋设。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和公共消防设施应标志明显、美观整洁。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外型设计应新颖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广告标志

    第十四条 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桥梁、广场、大型花坛、绿地和沿街经营单位等,均须设置装饰照明灯,并应按规定时间开闭,以美化城市夜景。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宣传牌、画廊、报廊、橱窗、牌匾、牌楼、霓虹灯、灯箔、电子显示屏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并保持整洁美观,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和设置。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商业橱窗外型设计、内部摆设、灯光设施应富有时代气息。
  建筑物、构筑物、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应无乱涂写、刻画,无乱张贴、张挂物。
  各类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应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五、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道路应按等级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根据气候定期用水冲洗路面。
  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市场应设有布局合理的果壳箱。果壳箱应保持外形完好、清洁。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袋装垃圾收集房应布局合理,有明显标志。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无蚊蝇、无臭味,墙面无涂写、刻画,无张贴物,无乱堆乱放。附属设施外观、功能应完好。


    第十九条 沿街商店必须在门内售货,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无存放货物、箔筐和其他物品。
  自行车、摩托车等各类修理店,必须在门内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作业。
  沿街单位、居民必须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设置统一的垃圾容器,袋装垃圾不得沿街丢放。


    第二十条 严禁向河坡、河道内倾倒各种垃圾,排放污水及有毒有害液体。水面应无垃圾杂物漂浮。河道淤积应定期疏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护网。施工围墙应当完整牢固、美观,主要道路两侧的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施工场地外围50米内没有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入口外100米内无施工污染物。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排水设施,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网。运输道路平整坚实、畅通,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沙驶出现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工棚,撤走作业工具。施工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或包扎、覆盖,防止撒、泼、滴、漏。
  车体严重变形、破损,车容明显不洁,车身、车轮带有泥沙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居民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近郊自然村应无乱搭乱披、乱堆乱圈、乱画乱贴及露天粪坑,逐步做到绿化、净化、硬化。建筑物立面应完好、整洁。
  路面应保持整洁,河塘水面无漂浮物。各类环卫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好。

六、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区行道树、绿地、草坪、绿篱、花坛等要保持整洁、美观,无死树枯枝,无荒芜绿地,无乱吊乱挂,无“白色垃圾”。
  街头绿地应逐步采用造景植物,讲究色彩、造型。
  市区河流、其他水域应有带状绿化围绕。
  城市土地应硬化或绿化,减少城市空气中的含尘量。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雕塑应立意鲜明,有地方特色,有时代感,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广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饭店、宾馆、商店、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经常保持环境整洁,室外绿化、美化,室内外地面不得有痰迹、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各种垃圾杂物。地面平整,不得有污水坑凹及乱堆乱放。橱窗、内外墙壁不得乱挂杂物,不得乱刻、乱写、乱贴。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汽车起、终点站应保持地面平整、外观洁净,车辆存放整齐有序。各种设施完好、美观,场内外无乱堆乱放。


    第二十九条 各类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应有明显标志,有完善的配套设施,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市场内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完好齐全、运作正常。小区进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及小区详细布局图。
  小区主次干道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小区应实行垃圾袋装化。各类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外形完好、整洁。
  小区公共部位应保持完好整洁。
  小区应逐步推行物业管理或封闭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郊结合部主要入城口道路应平坦,道路两侧无垃圾积存。花坛、绿地、行道树应保持完好、整洁。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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