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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遂府函[2003]26号

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1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从2003年4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在遂宁市城区内(含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和创新工业园区)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村)民户和暂住户全额征收.
  临工)人数全额计收;在校学生减半征收.
  车/月  详见备注  一二类机动车辆10.00元/辆.三类以上机动车
  辆15.00元/辆;客货三轮车3.00元.
  0.30  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按10个月计收.
  0.60  经营场所包括宾馆.招待所住宿部,医院住院
  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0.60/me2计收;超
  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按0.30元/me2计收.
  摊点(店)/日  1.50  包括鲜花店.水果(蔬菜)店.鸡鸭加工店,以街
  代市市场,流动摊点及各种专业市场内摊点.
  个人.

  四、征费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委托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征收生活垃圾费应区别垃圾的产生和处理的具体情况,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不同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取,按月计征。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洁城公司可采取鼓励供水、供电、供气与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收的方式,也可区别不同区域和情况,直接组织征收,或委托其他有能力、负责任的部门、单位代扣代收,委托收费按3%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五、强化管理
  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市区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市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促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自觉严格地执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减交、免交或缓交。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每逾期一月,处以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罚和处理。
  征收单位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收监管。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坚持亮证收费、按标准收费。同时,要搞好优质服务,确保垃圾清运和处理质量。垃圾处理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征收环卫有偿服务费、渣土管理费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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