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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
  为了促进经济与科技的协调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现就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以下简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大院名校”的重要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的“大院名校”较少,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积极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的优质科技资源,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有利于团队式引进人才,捆绑式引进高技术项目;有利于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高校学科建设,优化科技资源组合。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二、引进“大院名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联合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应以企业性质为主,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和引进院校共同投资组成多元化股份制形式,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

  三、引进“大院名校”的重点区域。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建设生态省、发展海洋经济和现代农业的需要,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要任务,以长三角地区、国内科技综合实力较强的省(市)以及国外科技大国为重点区域,尤其要重视引进中科院、部属科研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特大型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有条件的也可以结合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建设一流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四、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具体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成为科研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联合共建的科技园、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等。同时,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到上海等外省(市)甚至国外,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五、引进“大院名校”的目标。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别是17个经济强县(市、区)、没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的县(市、区),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力争在5年内全省有选择地引进共建50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载体。

  六、引进“大院名校”的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都要从实际出发,在科研用房、用地和启动资金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对符合要求的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可以向省科技厅申报省属科研院所专项经费中的研究开发和公共服务专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办法,可参照省属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有关规定;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器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事“四技”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列入省、市居(市、区)的科技计划;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引进科技人员的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做好引进科技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落户、就学、住房、求职等工作。

  七、引进“大院名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省科技厅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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