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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民民[2003]13号

  为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范民间组织的经济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现就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深圳市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自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的30日内,应凭上述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的,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特区外的,到所在辖区税务所办理)。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法人机构代码和银行帐号后,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民政部门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登记注册信息,并将民间组织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年审合格的条件之一。 
  二、深圳市各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收取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并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由各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所在辖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领购,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领新的原则发售,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三、各民间组织按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项目论证、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创办刊物、出版书籍以及其它有偿性服务的收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经营范围审核后,供应相应种类的发票,并验旧供新。 
  四、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等非应税收入(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除外),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入帐凭证。 
  《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由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领新的原则发售,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查民间组织的收入是否确实属于非应税收入,对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应要求其领购(或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 
  五、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强制性培训业务委托民间组织实施的,其收费标准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六、各民间组织从事的社会服务、咨询培训等经营活动中,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按法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民间组织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依法纳税。 
  七、各民间组织从事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条件的,可依法提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和减免税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八、税务、财政、物价和民政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民间组织的税务登记、票据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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