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局(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政办【1998】4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市2003年“基准工资”标准确定为16367元;发生亏损的企业人均应提工资标准控制在13100元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