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3]147号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征管局:
为加强全市保险行业的发票管理,理顺各种关系,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128号)精神,现对我市各类保险公司的发票领用管理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用方法
从事保险业务的营销服务部,向上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领用;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各类保险公司机构发生变动(包括下属机构变动)时,需要改变发票领用方法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整。
二、发票的管理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以及营销服务部的发票管理,要督促各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各类保险公司发票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各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要加强对下属各营销服务部的发票管理,配备存放发票的专用保险柜,选用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发票管理,以确保发票的安全保管与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