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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嘉兴市各类保险公司发票领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3]147号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征管局:
  为加强全市保险行业的发票管理,理顺各种关系,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128号)精神,现对我市各类保险公司的发票领用管理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用方法
  从事保险业务的营销服务部,向上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领用;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各类保险公司机构发生变动(包括下属机构变动)时,需要改变发票领用方法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整。

  二、发票的管理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以及营销服务部的发票管理,要督促各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各类保险公司发票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各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要加强对下属各营销服务部的发票管理,配备存放发票的专用保险柜,选用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发票管理,以确保发票的安全保管与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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