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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林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林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贯彻落实殡葬法规,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手续,堵塞漏洞,确保我市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林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就加强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管住源头,坚决落实殡葬管理责任。一是潮阳、潮南区政府必须就加强死亡尸体管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区政府要与镇(街道)、镇(街道)要与村(居)委一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军令状,确保不发生违规事件。二是潮阳区、潮南区在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时,必须落实由所在村(居)两委包片干部或村治保主任现场监督并签署姓名、具体时间,以示负责。否则,殡葬服务单位有权拒绝运载遗体。
  二、规范管理,严格遗体火化程序。各地殡葬服务单位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程序,认真查证,坚决堵塞漏洞。全市范围内火化遗体必须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殡葬通知书或法医鉴定死亡证明,才能对死者进行火化。遗体进入火化车间后,工作人员必须逐一查询丧属、查证手续,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由丧属签名,再经火化工、火化车间组长、火葬场分管领导分别签名后,才能对遗体进行火化,全过程实行闭路电视监控,并将当日火化名单上墙公布,以增加透明度。对在查询过程中发现有可疑迹象的,各地殡仪馆有权对遗体进行开棺查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各地政府组织起棺的尸体,当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出具有关证明;对查找不到丧属的,公安机关应到现场鉴定,出具证明后,各殡仪馆才予以火化。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死亡,亲属要求将遗体土葬的,必须持死亡地村(居)委、街道(镇)及公安派出所证明,经所在区(县)民政、侨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才予以安葬。
  三、严格规定,严肃查处非法殡仪车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遗体必须由人员死亡地殡葬服务单位专用殡仪车接运的规定,严肃查处非法殡仪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社会上非法殡仪车辆的管理。潮阳区、潮南区应在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目前由乡镇指定车辆代替殡仪车运输遗体的做法,2005年1月1日起统一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专用殡仪车接运遗体。
  四、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开展殡葬改革过程中发现的冒名顶替遗体火化,伪造、变卖火化证明或实施其他欺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有关举报后,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循线摸查,追踪到底,并本着从快、从严打击的方针,严肃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密切配合,切实管好骨灰平地深埋。对群众要求领取骨灰平地深埋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证明,镇(街道)加具意见,民政部门才予以办理领取手续。深埋骨灰时,必须在当地林业、民政和所在村(居)委现场监督下,统一深埋在由当地林业、国土部门指定的贫瘠或边远山地,确保不留坟头,杜绝再现新坟。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林业)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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