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义政通[2003]8号
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公共设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公园(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守法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自觉抵制一切不文明行为,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二、进入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露宿,悬吊、晾晒物品;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践踏花坛、草坪、绿地,污损喷泉;
(三)妨碍他人或损毁设施的娱乐活动;
(四)坐、跨隔离设施,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涂污、刻画;
(五)设摊、堆物、搭棚、兜售物、卖艺;
(六)在广场喷泉处或公园水域内洗澡、洗物、游泳或垂钓等;
(七)损坏、盗窃设施、设备和标牌;
(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及各种宠物进入;
(十)未按指示地点停车、泊车。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举行集会、宣传、庆祝、演出及其他大型聚集性活动;
(二)有组织的群体性娱乐、健身活动;
(三)设置、悬挂、张贴标语、广告及其他标牌;
(四)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和从事施工作业。
四、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